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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22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
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
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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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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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对于独立董事提名,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
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
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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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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