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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辰光: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股东《整改报告》的公告2024-02-28  

证券代码:30 0 5 7 0          证券简称:太辰光           公告编号:2 0 2 4 -0 1 0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及股东《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映华女士和郑余滨先生
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张映华、郑余滨:

    经查,张映华、郑余滨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5%以上的股份。张映华于2023年5月26日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减持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74%,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
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1%,且其未在股份变动减少1%时通知公司进行公告。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下同)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
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张映华、郑余滨在2023年4月至5月、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分别累计
减持公司股票530,000股、906,400股,超过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张映华减持计划
拟减持股份数30,000股,超过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披露郑余滨减持计划拟减 持股份数
6,400股。张映华、郑余滨未在前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张映华、郑余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
除违规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股东张映华女士和郑余滨先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就
超减持计划减持及一致行动人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超过1%事项与其他3位关联一致行动人股东一起进行深刻反省,认真总结,汲取教
训,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关于超减持计划减持

    1、情况说明

    郑余滨先生在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0.64万股,超出其于
2022年8月5日披露的减持计划拟减持股份数量(90万股)0.64万股。

    张映华女士在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3.00万股,超出其于2023年
4月14日披露的减持计划拟减持股份数量(50万股)3.00万股。

    上述两位股东在减持过程中计算失误,完成交易后才发现,无法进行撤单操作,导
致实际减持数量超过原计划减持数量。受“短线交易”法规的限制,上述股东不能反向
操作将超量减持的股份购回。

    2、整改措施

    郑余滨先生和张映华女士对上述超计划减持进行了深刻反省,将进一步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管理本人股票账户,审慎操作,杜绝该类情况再次
发生。

    同时,郑余滨先生和张映华女士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2024.2.29~2024.8.28),将分
别购回超计划减持的0.64万股和3.00万股的公司股份,购回均价低于原减持均价而产生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有)。
    (二)关于一致行动人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超过1%

    1、情况说明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5位股东在2023年2月27日至5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合计减持267.18万股(含前述股东郑余滨先生、张映华女士超计划减持的0.64万股和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1617%。其中,张映华女士于2023年5月26日减持公司股
份50万股,导致其与其他4位一致行动人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超过
公司总股本数的1%,具体超出数量为37.1832万股。

    2023年2月27日至5月26日涵盖2个减持计划。在进行后一个减持计划时,当事人股
东们已有意识地将合计拟减持股份数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1%以内,但因涉及多个一致
行动人股东,在实际减持过程中,当事人股东们未及时沟通各自已减持及拟减持股份
数量,未注意到与涉关联当事人前一个减持计划在“连续90天”上的时间接续问题。且
由于自公司上市以来当事人股东们未曾减持过所持公司股票,缺乏减持方面的经验,
加之公司证券部也未关注到应该将两个独立减持计划的减持股数合并滚动计算,未及
时有效地加强对股东减持数据的跟踪监管,最终导致连续90天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
减持股份数超过公司总股本数的1%的违规行为发生。

    2、整改措施

    本时段超量减持的股份数为37.1832万股(含郑余滨先生、张映华女士超计划减持
的0.64万股和3万股)。鉴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5位当事人股东自减持计划公告后在特
定时间点上有对应减持权限,本着一致行动人责任共担的原则及5位当事人股东在减持
时被视同为一人,参与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当事人股东张艺明先生、张映华女士、蔡乐
先生、肖湘杰先生和郑余滨先生承诺将在未来6个月内(2024.2.29~2024.8.28),集体筹
资并以张映华女士的名义购回33.55万股公司股份,即张映华女士名下将合计购回36.55
万股公司股份(含前述个人承诺购回的3万股),郑余滨先生个人购回0.64万股公司股
份,以上两项合计购回37.19万股。上述购回均价低于原减持均价而产生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如有)。

    三、其他说明

    公司股东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
动。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实施减持计划股东的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对接,滚动
更新相关数据,做好数量、时间等相关节点的提醒及事前统筹协调工作,更好地协同股
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培训,认真
学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