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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04-27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
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虽未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1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
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公司公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3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
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
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
流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
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
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公司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7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
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
的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
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公司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8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
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
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9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10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5%以上;
    (十二)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单笔金额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个销售、工程或运营服务合同,公司将进行
对外披露。因公司智慧家庭业务部分协议的签订模式为:公司中标运营商集团的
项目后,公司与运营商集团公司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再与运营商各省市分公
司签订金额确定的框架合同,或者不与运营商集团签订框架合同,直接和运营商
各个省市分公司签订金额确定的框架合同,此种情形下,公司与运营商各省市分


                                     11
公司的合同从属于同一个项目,此种情况下,单个合同的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含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将进行对外披露。
    (十四)针对无具体金额的战略合作协议、单笔合同金额未达到本《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披露标准的协议或事项,公司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充分论
证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后,方可对外
披露。
    (十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
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
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2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
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1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14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内部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公司应设置明
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记录
并保管相关档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15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
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16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管理办法、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
者的联系、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17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经理层的责任:经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等,总经理
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18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
行。
    第八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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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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