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董事意见2024-08-14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晨曦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晨
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
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查
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履
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
关要求。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可减少公司运营成本,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将按时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在查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陕西中巨嘉恒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存量房买卖
合同》,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建设新园区等事项,
公司新园区建设完成交付后将整体搬迁至新园区。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优化资产结构、盘活现有资产并提高资产运营及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可持续
发展,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
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陕西中巨嘉恒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存量房买卖合
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 ____________ 薛小荣 _____________ 杨嵘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