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2024-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 雄塑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国威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锦胜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是,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
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是
报送
根据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中信证券特提请关
注以下事项:
1、关于信息披露: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
《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200万元至1,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3月1
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将预计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00万
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修正为亏损700万元至800万元。2023年4月27
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2年净利润为-170.9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783.1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
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
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
规定。2023年7月11日、2023年10月7日,公司
分别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广东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保荐人已就业绩预告及业
2
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
案例等对公司进行了培训。公司认真吸取教
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
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关于经营业绩: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持续低
迷、下游应用需求不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影
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2023年,公司营
业收入为12.92亿元,较同期下降26.97%,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869.34万元;2024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26亿元,较同期下降29.01%,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087.5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76.03%。保荐
人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因行业持续低迷、下游
应用需求不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业绩
下滑的相关风险。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
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原因,督
促公司对业绩下滑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完
善经营计划,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业绩,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3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年6月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董监高职责、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
管理、董监高股份买卖、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2023年7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雄塑科技
出具《监管函》。监管函认定:雄塑科技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
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
条、第6.2.1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
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雄塑科技
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
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
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
4
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
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已在2023年度持
续督导培训中就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信息披
露事项进行了专项培训。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
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800万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0万元至 了积极整改。保荐人已就业绩预
1,200万元。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2022年告及业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2022年净利润 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等对公
修正为亏损10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司进行了培训。公司认真吸取教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修 正 为 亏 损 700万 元 至 800 万 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
元。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告》,经审计2022年净利润为-170.99万元、扣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1.信息披露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83.17万元。公司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 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
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 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
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
规 则( 2020 年12月 修订) 》第 1.4条、 第 5.1.1 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条、第6.2.1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2023年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
10月7日,公司分别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 促 进 公 司 健
函》、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雄塑科 康、稳定、持续发展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
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
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2.公司内部制度 不适用
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
的建立和执行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
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5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
4.控股股东及实
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 不适用
际控制人变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
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
明 细 账 ,并 对 大额 募 集资 金 支 付进 行 凭证 抽
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
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
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
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
5.募集资金存放 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
不适用
及使用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2023年度,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议案》,对“云南年产7万吨
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
与“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该事项已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
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6.关联交易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 不适用
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
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 荐 人 查阅 了 公司 资 产购 买 、 出售 的 内部 制
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
8.购买、出售资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
不适用
产 价 公 允 性进 行 分析 , 对高 级 管 理人 员 进行 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重要事项(包括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
对 外投资、风险
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财、财务 资助、
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提供了资料。 不适用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 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下游应用需求不
营环境、业务发 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
督促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业绩
展、财务状况、 下滑。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2.92亿元,较
大幅下降的风险,并做好信息披
管理状况、核心 同期下降26.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露
技术等方面的重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69.34万元;2024年1-
大变化情况) 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6亿元,较同期下降
6
29.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2,087.5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276.0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是 不适用
分红承诺 是 不适用
其他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
不适用
变更及其理由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
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
2.报告期内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和深圳证券 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
交易所对保 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荐人或者其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保荐的公司 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采取监管措 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
施的事项及 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
整改情况 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
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
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7
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
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
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
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
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
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
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
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
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
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
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
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将引以为
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
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部问责
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
8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
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
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认
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
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
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在制度建
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
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
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
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
测试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董事,下
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
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
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
9
构成和运行不合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资者提
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
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
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
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
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
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
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
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
10
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
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
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
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
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
3.其他需要报 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
告的重大事项 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
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
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
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
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
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
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
11
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12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王国威
年 月 日
张锦胜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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