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16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刊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更正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达大厦 1#8F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50,029,552 股,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股份(以 下简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08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67,808 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2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6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4,917,743 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八项。本次股东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 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马飞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8,281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6,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932%。 马飞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马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7,201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5,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73%。 马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相福亮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8,592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3%。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6,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978%。 相福亮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马蕾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7,198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5,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72%。 马蕾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吴学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7,207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5,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73%。 吴学斌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郑馥丽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7,194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72%。 郑馥丽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黄洪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7,1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5,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72%。 黄洪俊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选举胡婷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7,209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5,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74%。 胡婷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杨焕起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077,697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9%。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5,915,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46%。 杨焕起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6,587,759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51%;反对 171,6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294%;弃权 26,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5%。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6,587,75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51%;反对 171,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4%;弃权 26,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5%。 关联股东马飞、马军回避表决本议案。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751,003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0%;反对 171,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73%;弃权 24,7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6,589,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72%;反对 171,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79%;弃权 24,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8%。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6、《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749,403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4%;反对 171,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73%;弃权 26,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6,587,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36%;反对 171,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79%;弃权 26,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4%。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791,403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9%;反对 130,7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13%;弃权 25,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6,629,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26%;反对 130,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7%;弃权 25,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7%。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8、《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4,947,295 股;同意 254,793,003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 130,7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13%;弃权 23,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785,551 股;同意 6,631,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62%%;反对 130,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7%;弃权 23,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2%。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