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14
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
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
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 41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见儿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
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58,434,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6.030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
本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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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军 潘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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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安 卿
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