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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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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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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西新余国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

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在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2916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 3 号楼三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631,9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8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1,014,95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15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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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6,95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26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16,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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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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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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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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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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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 峰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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