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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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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西新余国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
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 14 时 00 分在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2916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 3 号楼三楼
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
4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746,32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8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1,475,9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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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0,42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9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0,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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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袁有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选举刘爱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游
细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颜吉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陶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吴雄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
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袁有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9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62%。

     (2)审议通过《选举刘爱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9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62%。

     (3)审议通过《选举游细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9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62%。

     (4)审议通过《选举颜吉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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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9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62%。

     (5)审议通过《选举陶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9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62%。

     (6)审议通过《选举吴雄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9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62%。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雷恒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选举熊进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廖义刚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
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雷恒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6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6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51%。

     (2)审议通过《选举熊进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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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6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6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51%。

     (3)审议通过《选举廖义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6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6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51%。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选举胡颖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上述议
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5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5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47%。

     (2)审议通过《选举胡颖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191,708,125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32,225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74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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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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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党     颖




                                                                                                                     202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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