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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4-07-16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爱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璞先生和何光明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游细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颜吉成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同意聘任李艳女士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同意聘任陈花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三年,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审计

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颜吉成先生、陈花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颜吉成、陈花
    联系地址: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

    邮政编码:338018

    联系电话:0790-6333609、0790-6333186/0790-6333906


                                        1
传真号码:0790-6333004

电子邮箱:dmb_9394@163.com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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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刘爱平先生,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专家。历任江西钢丝厂行政处

处长、新余国科有限公司生产供应部部长、副总工程师、新余国科总经理助理、职工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刘爱平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517,588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870%),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刘爱平先生系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与

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

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任职条件。

    2.王璞先生,1976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高级工程师。历任解放军理工大学应用数学教研室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教研室主

任,陆军工程大学应用数学教研室副教授、教研室主任,新余国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南京国科董事长、国科特装、国科气象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璞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3.何光明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历任江西钢丝厂科技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副部长、部长、公司副总工程师、科技质量部

部长、新材料和药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四分厂厂长、援外项目办主任、江西大成国资

公司企管部总经理助理(挂职锻炼)、工艺研究所所长、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何光明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512,0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850%),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何光明先生系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与


                                        3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4.游细强先生,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高级

国际财务管理师。历任江西洪都钢厂冷带分厂副厂长、企业管理处副处长、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财务总监,南京国科财务总监、国科特装、国科气象财务总监,北京分公司财务负责

人。现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南京国科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游细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

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5.颜吉成先生,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江西钢丝

厂企业策划处副处长,广州佳星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惠州剑桥管理顾问有限公

司总经理,江西赛维 LDK 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助理,江西华电电力有限公司质

量管理部经理,江西钢丝厂、国科有限、新余国科发展规划部部长,证券事务部部长、副总

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投资总监、法务总监。

    截至至今,颜吉成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359,1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298%),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颜吉成先生系新余科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6、李艳女士,199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江

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任会计一职,2013 年 5 月起在公司财务部任职,2023 年 7 月起

在公司审计部任职。现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副部长)。

    截至目前,李艳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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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7、陈花女士,198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任网销主管一职,2016 年 11 月至今在公司证券事务部任职,其 2017

年 11 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截至目前,陈花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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