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1-12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0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 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2023-125、2023-136、2023-1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涉诉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诉讼状态
号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由南京
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11 民初 538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1、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无锡卡 买 卖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83060.4 元及逾期利息失(以 83060.4
南京越博电
斯迪尔 合 同 85,359.40 元 及 利 息 暂 计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1 驱动系统有 8.64
科技有 纠纷 1,00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限公司
限公司 诉讼费。 算自 2023 年 6 月 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2、驳回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
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
受理费 1960 元,减半收取 980 元,由
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6 元,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
公司负担 954 元。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收到由南京
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05 民初 184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代偿款 1000 万元及利息(以 1000
请求判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 0.5‰计
代偿款项 10,000,000 元及利
南京越博动 算);2、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
息、逾期利息;请求被告南京
力系统股份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对 记 证 明 编 号
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重
江苏省 有限公司、 13941656001668000212《中国人民银行
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
信用再 南京越博电 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中抵押的
追 偿 占江、李莹就上述债务承担连
担保集 驱动系统有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机
2 权 纠 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 1,000
团有限 限公司、重 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纷 权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的南京越
公司 庆越博传动 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
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
系统有限公 受偿;3、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
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相
司、李占江、 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证明编号
关机器设备从折价、拍卖或者
李莹 13941333001668005136《中国人民银行
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的
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中抵押的
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的机器
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
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4、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
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
占江、李莹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江苏省信
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6、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减半收
取计 4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5,900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
限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李占江、李莹共同负担。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
法院(2023)沪 0104 执 7911 号限制消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费令,主要内容如下:因南京越博电驱
即履行已下采购订单的提货义
上海金 动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
南京越博电 买 卖 务并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
脉电子 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
3 驱动系统有 合 同 4,472,519.41 元;判令被告承 450.40
科技有 义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照相关
限公司 纠纷 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限公司 规定,对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31,464.81 元;本案诉讼费由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南京越博电驱
被告承担。
动系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占
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须的消费行为。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收到由南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2023) 苏
0105 民初 133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22 年 7 至
南京越博动 劳动 向魏新君支付 2022 年 7 月至 11 月的
2022 年 11 月 工 资 合 计
4 魏新君 力系统股份 争议 16.84 工资 93,852.15 元。本案受理费 10 元,
168,383.95 元人民币;判令被
有限公司 纠纷 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
利息。
合计 1,475.88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13.34 万
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