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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1-12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0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 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2023-125、2023-136、2023-1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涉诉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诉讼状态
号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由南京
                                                                          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11 民初 538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1、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无锡卡                  买 卖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83060.4 元及逾期利息失(以 83060.4
             南京越博电
    斯迪尔                  合 同   85,359.40 元 及 利 息 暂 计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1            驱动系统有                                           8.64
    科技有                  纠纷    1,00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限公司
    限公司                          诉讼费。                              算自 2023 年 6 月 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2、驳回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
                                                                          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
                                                                          受理费 1960 元,减半收取 980 元,由
                                                                          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6 元,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
                                                                          公司负担 954 元。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收到由南京
                                                                          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05 民初 184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代偿款 1000 万元及利息(以 1000
                                    请求判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 0.5‰计
                                    代偿款项 10,000,000 元及利
             南京越博动                                                   算);2、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
                                    息、逾期利息;请求被告南京
             力系统股份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对 记 证 明 编 号
                                    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重
    江苏省   有限公司、                                                   13941656001668000212《中国人民银行
                                    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
    信用再   南京越博电                                                   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中抵押的
                            追 偿   占江、李莹就上述债务承担连
    担保集   驱动系统有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机
2                           权 纠   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    1,000
    团有限   限公司、重                                                   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纷      权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的南京越
    公司     庆越博传动                                                   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
                                    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
             系统有限公                                                   受偿;3、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
                                    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相
             司、李占江、                                                 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证明编号
                                    关机器设备从折价、拍卖或者
             李莹                                                         13941333001668005136《中国人民银行
                                    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的
                                                                          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中抵押的
                                    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的机器
                                    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
                                                                          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4、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
                                                                          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
                                                                          占江、李莹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江苏省信
                                                                          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6、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减半收
                                                                               取计 4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5,900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
                                                                               限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李占江、李莹共同负担。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
                                                                               法院(2023)沪 0104 执 7911 号限制消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费令,主要内容如下:因南京越博电驱
                                    即履行已下采购订单的提货义
    上海金                                                                     动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
             南京越博电   买 卖     务并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
    脉电子                                                                     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
3            驱动系统有   合 同     4,472,519.41 元;判令被告承      450.40
    科技有                                                                     义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照相关
             限公司       纠纷      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限公司                                                                     规定,对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31,464.81 元;本案诉讼费由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南京越博电驱
                                    被告承担。
                                                                               动系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占
                                                                               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须的消费行为。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收到由南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2023) 苏
                                                                               0105 民初 133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22 年 7 至
             南京越博动   劳动                                                 向魏新君支付 2022 年 7 月至 11 月的
                                    2022 年 11 月 工 资 合 计
4   魏新君   力系统股份   争议                                         16.84   工资 93,852.15 元。本案受理费 10 元,
                                    168,383.95 元人民币;判令被
             有限公司     纠纷                                                 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
                                                                               利息。
                                 合计                               1,475.88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13.34 万
    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