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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1-26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11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 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108、2023-13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
     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案                    涉诉金额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诉讼状态
号                       由                    (万元)
                                                                     公 司 于 近 日 收 到 由南 京 市中 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
                                                                     (2023)苏 01 民初 19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2,492 万元、利息
                                                                     1,872,563.6 元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 2,000
                                 1、判令被告一偿还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以 2,892 万元为
                                 借款本金人民币                      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以 7,600 万元为基数
                                 12,492 万元以及罚                   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起,均按年利率 6.50325%计算
                                 息;2、判令被告一支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 38,908.33 元为基数自
                                 付利息 2,197,726.1                  2023 年 1 月 5 日起、以 365,699.43 元为基数自 2023
                                 元以及复利;3、判令                 年 3 月 23 日起、以 1,467,955.84 元为基数自 2023
             南京越博动
                                 被 告 一 支 付 律师代               年 5 月 9 日起,均按年利率 6.50325%计算至实际给
             力系统股份
                                 理费 4 万元,被告二                 付之日止);2、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有 限 公 司
                            金   至 被 告 五 承 担连带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
             (被告一)、
                            融   责任;4、判令被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 4 万元;3、
    上海浦   李占江(被
                            借   二、被告三对 12,492                 被告李占江、李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东发展   告二)、李莹
                            款   万 元 借 款 及 对应利               清偿责任;4、被告南京越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
    银行股   (被告三)、
1                           合   息、罚息、复利承担      12,715.77   述第一、二项债务,在 10,492 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
    份有限   南京越博通
                            同   连带责任;5、判令被                 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4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公司南   信技术有限
                            纠   告四对 10,492 万元                  偿责任;5、被告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
    京分行   公司(被告
                            纷   借款及对应利息、罚                  第一、二项债务,在 7,600 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四)、重庆越
                                 息、复利承担连带责                  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4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博传动系统
                                 任,被告五对 7,600                  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有 限 公 司
                                 万 元 借 款 及 对应利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被告五)
                                 息、罚息、复利承担                  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连带责任;6、判令被                 件受理费 678,389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683,389
                                 告 一 至 被 告 五承担               元,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 679,889 元(李占江、李
                                 本 案 全 部 诉 讼费用               莹对该费用负担承担连带责任,越博通信公司对该
                                 (含案件受理费、保                  费用负担在 573,977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重庆
                                 全费等)。                          越博公司对该费用负担在 415,766 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
                                                                     公 司 于 近 日 收 到 由南 京 市中 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
                                                                     (2023)苏 01 民初 199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如下:(2023)苏 01 民初 1995 号民事判决书第 18
                                                                     页第 3 行至第 4 行“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 679,889
                                                                     元”补正为“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
                            服   请 求 判 决 被 告支付
                                                                     院出具的(2023)沪 0151 民初 3964 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启                  务   合同欠款 71.5 万元
             南京越博动                                              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锐文化                  合   以及违约金 21.45 万
2            力系统股份                                     92.95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
    传播有                  同   元,共计 92.95 万元;
             有限公司                                                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 66.02 万元;2、被告南京越博
    限公司                  纠   请 求 判 决 被 告支付
                                                                     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纷   本案诉讼费用。
                                                                     偿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 20 万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9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
                                                                     合计 18,095 元,由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负担 1,267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16,828 元。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
                                 请 求 判 令 被 告向原               院出具的(2023)苏 0105 民初 14529 号民事判决
                                 告支付拖欠的 2022                   书,判决如下: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劳
                                 年 7-11 月期间工资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杰敏支付 2022 年 7
                           动
             南京越博动          合计 100,768 元;请                 月至 2022 年 11 月期间的工资 93,274.78 元;2、南
                           争
3   王杰敏   力系统股份          求 判 令 被 告 向原告      20.09    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议
             有限公司            支 付 拖 欠 的 报销款               十日内向王杰敏支付剩余报销款 100,122.26 元。如
                           纠
                                 100,122.26 元;本案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纷
                                 诉 讼 费 用 由 被告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
                                 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
                                                                     案受理费 10 元,予以免交。
                          合计                           12,828.81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1,467,021.61 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
    为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