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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1-30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13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 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
     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案                    涉诉金额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诉讼状态
号                       由                    (万元)
                                   1、依法判令被告越
                                   博动力向原告归还
                                   借款本金人民币
                                   35,000,000 元;2、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依法判令被告越博                 (2023)鄂 0106 民初 99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动力向原告支付借                 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款 利 息 人 民 币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
                                   597,383.34 元(以实               公司借款本金 35,000,000 元;2、被告南京越博动
             南京越博动            际借款本金为基数,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力系统股份            以年利率 14.6%为标               付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
             有限公司、            准,自实际放款之日               26,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3 年 5 月 18 日起;以
             武汉汇璞汽            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4,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3 年 5 月 26 日起;以
             车科技合伙            6 月 30 日),请求计              5,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均
             企业(有限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按照年利率 14.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合伙)、湖北          3、依法判令被告武                3、被告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天隆新能            汉汇璞汽车科技合                 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隆实业
             源汽车有限            伙企业(有限合伙)、               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
             公司、湖北            湖北汇天隆新能源                 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兆丰
             汇天隆实业            汽车有限公司、湖北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靖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
                             借
             集团有限公            汇天隆实业集团有                 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
    武汉市                   款
             司、广东富            限公司、广东富博机               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
    驰晟商                   合
1            博机电设备            电设备有限公司、湖    3,559.74   限公司追偿;4、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对被
    贸有限                   同
             有限公司、            北雷雨新能源汽车                 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账面价值
    公司                     纠
             湖北雷雨新            投资有限公司、十堰               为 278,118,400 元的存货(其中应扣除湖北省十堰
                             纷
             能源汽车投            市茅箭区兆丰小额                 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资 有 限 公           贷款有限公司、贺                 5、被告周学勤、宁毅、王国勤、王国选、何少建、
             司、十堰市            靖、陈丹对上述第一               徐远辉,对上列第四项质押物不足清偿部分在
             茅箭区兆丰            项、第二项债务承担               5,000,000 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
             小额贷款有            连带清偿责任;4、依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
             限公司、贺            法判令被告周学勤、               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
             靖、陈丹、周          宁毅、王国勤、王国               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学勤、宁毅、          选、何少建、徐远辉               件受理费 219,788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
             王国勤、王            对上述第一项、第二               份有限公司、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国选、何少            项债务在 5,000,000               伙)、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
             建、徐远辉            元本息范围内承担                 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连带清偿责任;5、依              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
                                   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兆丰小额货款有限公司、贺靖共同负担。如果未按
                                   越博动力质押的账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面价值为 27,811.84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
                                   万元的存货享有优                 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先受偿权;6、本案诉
                                   讼费、保全费、担保
                                   费由被告承担。
                            合计                         3,559.74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411,638.89 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
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