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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越博:关于收到撤诉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3-22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3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撤诉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4 年 2 月 29 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29,847.22 万元至-20,898.76 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 万元到 0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5 民初 1089 号之一、(2024)
苏 0105 民初 1090 号之一、(2024)苏 0105 民初 1104 号之二合计三份民事裁定书,但
公司前期并未收到立案通知、起诉状、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件及材料,公司与法院核实后
了解到,公司未收到前期材料的原因为原告提供的公司送达地址有误,已通过法院取得
相关前期材料。
    公司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序                                                             涉案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请求                                         进展
号                                                             (万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2024)苏 0105 民
                                                                          初 108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江与被告南京越
                                                                          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江向本院申
                                   确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                 请撤回起诉。
              南 京越博            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
              动 力系统   公司决   月 26 日审议通过的《南京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
1    李占江                                                       -
              股 份有限   议纠纷   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占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
                                   次会议决议》无效。                     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原告李占江负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2024)苏 0105 民
                                                                          初 109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江与被告南京越
                                                                          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江向本院申
                                   确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                 请撤回起诉。
              南 京越博            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
              动 力系统   公司决   月 29 日审议通过的《南京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
2    李占江                                                       -
              股 份有限   议纠纷   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占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
                                   会议决议》无效。                       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原告李占江负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2024)苏 0105 民
                                                                          初 110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载明:
                                   确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江与被告南京越
              南 京越博            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动 力系统   公司决   月 26 日审议通过的《南京               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江向本院申
3    李占江                                                       -
              股 份有限   议纠纷   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请撤回起诉。
              公司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
                                   次会议决议》无效。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
                                                                          占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
                                                       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保全费 30 元,合计 70 元,
                                                       由原告李占江负担。

                     合计                        -     -



    二、其他事项说明
    因原告已撤诉,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
影响。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对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