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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越博: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3-22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3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4 年 2 月 29 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29,847.22 万元至-20,898.76 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 万元到 0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2023-14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
     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案                             涉案金额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                                  进展
号                       由                             (万元)
                               2020 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
                                                                              公司及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
                               签订《关于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
                                                                              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2023)宁裁
                               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
                                                                              字第 1065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
                                                                              1、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
                               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
                               万元增至 12048.19 万元,申请
                                                                              日内回购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
                               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现金价
                                                                              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
                                                                              伙)持有的被申请人二南京越博电
                               本 2048.19 万元,享有被申请人
                                                                              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17%股权并支付
                               二 17%的股权。因被申请人一、
                                                                              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股
                               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
                                                                              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 1910.16 万元
                               权回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
                                                                              以及相应利息(以 11910.16 万元为
                               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
                                                                              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22 日,按照
                               申请人二 17%的股权,并向申请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人支付投资本金、认购价款年利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
                               率 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届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
                                                                              2、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
             南 京越博         准)。被申请人二对回购价款的
    南京浦                                                                    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
             动 力系统         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
    口开发                                                                    日内向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
             股 份有限    经   带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
    区战略                                                                    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被申   济   签暑后,申请人于 2020 年 1 月
    新兴产                                                                    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96000 元、
             请人一)、 纠     22 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 10000
1   业投资                                                         12457.83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南 京越博    纷   万元的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
    合伙企                                                                    3、被申请人二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
             电 驱动系    仲   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回
    业(有                                                                    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
             统 有限公    裁   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
    限合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2
             司(被申请        溢价款,为此申请人后续分别多
    伙)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二)            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25115 元,
                               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
                                                                              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
                               回购担保以及回购股权等,一直
                                                                              预交了全部仲裁费用,两被申请人
                               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申请
                                                                              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
                               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
                                                                              接支付给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
                               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 17%的股
                                                                              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 11910.16
                                                                              伙)。
                               万元(暂以 2023 年 1 月 21 日);
                                                                              5、驳回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
                               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逾期回
                                                                              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购利息(以 11910.16 万元为基
                                                                              的其他仲裁请求。
                               数,按照年利率 6%标准计算自
                                                                              被申请人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
                               2023 年 1 月 22 日至实际回购之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日止),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6 月 16 日为 2858438.4 元。裁
                                                                              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
                               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实
                                                                              间的债务利息。
                               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
                               96000 元;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
                      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42000 元。

                   合计                              12457.83

    二、本次公告的案件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裁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458.74 万
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申请人律师费等,具体金额以
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