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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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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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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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公告》的刊登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公司亦于 2023 年 5 月 14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2023 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下
午 14:30,召开地点为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 188 号赣州
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报贵先生主持。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5 日上午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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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09:25,0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5 日 09:15-15:00。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股
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
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类别 代表有表决权的
和代理人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股份数(股) 份总数比例
A 股股东 39 627,828,594 46.6899%
其中:现场投票 A 股股东 15 504,485,161 37.5172%
网络投票 A 股股东 24 123,343,433 9.1727%
H 股股东 1 66,049,395 4.9119%
合计 40 693,877,989 51.6019%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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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一审议了下列议案: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1.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报告摘要及 2023 年度业绩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00《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11.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00《关于修订<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13.00《关于增发公司 A 股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4.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5.00《关于申请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6.00《关于公司新增发行 H 股方案的议案》
17.00《关于公司本次增发 H 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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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案》
18.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19.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应选人数:6 人)
19.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蔡报贵
19.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志滨
19.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忻农
19.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吕锋
19.0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梁敏辉
19.06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晓光
19.07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薛乃川
20.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应选人数:3 人)
20.01 独立董事候选人朱玉华
20.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风
20.03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颖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对属于
一般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对须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的议案,已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其中须差额选举的,已进行差额选举;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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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貳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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