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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龙化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9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4-037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本公司 A 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
下,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安排请参
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总股
本扣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A 股股份 6,838,663 股,尚未开始 H 股股份回购。】
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后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以本公司现
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838,663 股后的 1,780,555,634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1,479,018,509 股,H 股总股本 301,537,12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预计分配现金股利 356,111,126.80 元(含税),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
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考虑到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本
次 A 股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的 总 金 额 =A 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分 配 比 例
=1,479,018,509 股×0.2 元/股= 295,803,701.80 元;因本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
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
价格计算时 A 股每股现金红利=A 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 A 股
总股本(包含已回购股份)=295,803,701.80 元÷1,485,857,172 股=0.1990794 元/
股注。【注:不能除尽,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不四舍五入。此处 A 股每股现金
红利仅用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本公司每股分红金额仍为 0.20 元/股】
    综上,本公司 2023 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
记日(2024 年 6 月 26 日)收盘价-0.1990794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本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本公司当
时总股本 1,787,394,29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预计分
配现金股利 357,478,859.4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送红
股 0 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如在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
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归属、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
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
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4、本公司目前处于回购股份期间,为了保证权益分派方案的正常实施,本
公司在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将不进行回购。


    二、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按
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 A
股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838,663 股后的 1,479,018,5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
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
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含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14            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
   2     01*****924                          楼小强
   3     08*****461              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08*****350                北海多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     01*****070                            郑北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考虑到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本
次 A 股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的 总 金 额 =A 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分 配 比 例
=1,479,018,509 股×0.2 元/股=295,803,701.80 元;因本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
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
价格计算时 A 股每股现金红利=A 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 A 股
总股本(包含已回购股份)=295,803,701.80 元÷1,485,857,172 股=0.1990794 元/
股注。【注:不能除尽,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不四舍五入。此处 A 股每股现金
红利仅用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本公司每股分红金额仍为 0.20 元/股】
     综上,本公司 2023 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
记日(2024 年 6 月 26 日)收盘价-0.1990794 元/股。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Boliang Lou、楼小强、郑北及其持股主体 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多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龙泰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龙泰汇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众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龙泰汇信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众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中龙成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除权除息后,最低
减持价格调整为每股 2.55 元。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本公司目前正在实施的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以及《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3)的回购价格上限将
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 6 号
     咨询联系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10-57330087
    传真电话:010-57330087


    八、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