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28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发生前述违规买卖情况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劵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
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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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