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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防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28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三

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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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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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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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

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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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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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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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

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

联交易对方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低于

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100 万元

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低于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需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

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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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

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

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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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

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

过 100%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

资产收益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

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

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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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

项。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

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

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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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

八、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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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

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

公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

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

                               12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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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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