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2024-12-28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三角防
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公
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保障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不得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交流的能力,能
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凡是《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辞职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
合理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予以确定。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积极探索对监事的考核激励办法,以便形成对监
事的长效激励机制,确保监事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
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
式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通
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召开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紧急
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电
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监事会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
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
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
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如监事会
因回避表决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监事
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
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对
本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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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