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6-13
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40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8.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789.80万元,扣除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634.87万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3,154.93万元。募集资金已
于2024年6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4年6月 3日 出 具 了 《 宁 波 利 安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 中 汇 会 验 [2024]844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奉化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宁波利安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
技股份有限 401384639706 359,398,000.00
限公司奉化分行 项目
公司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
宁波利安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滨海项目
技股份有限 388384634620 0
限公司奉化分行 之子项目研发中心
公司 建设项目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
宁波利安科 有限公司滨海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372784632923 之子项目玩具日用
技股份有限 0
限公司奉化分行 品类产品精密注塑
公司
件扩产项目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
宁波利安科 有限公司滨海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371484632727 之子项目医疗器械
技股份有限 0
限公司奉化分行 类产品精密注塑件
公司
扩产项目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
宁波利安科 有限公司滨海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402684634212 之子项目汽车配件
技股份有限 0
限公司奉化分行 类产品精密注塑件
公司
扩产项目
宁波利安科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 574904353210008 有限公司消费电子
技股份有限 0
限公司宁波分行 注塑件扩产项目
公司
合 计 359,398,000.00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
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云翔、彭成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支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8442号)。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