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6-27
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06 万股。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4]8442 号)。
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4,217.76 万元变更为
5,623.76 万元,股份总数由 4,217.76 万股变更为 5,623.76 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
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和其他有关规
章程。 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6 万股,于 2024 年 6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7.76 万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23.76 万
元。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17.7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23.76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17.76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623.76 万股。
第四十六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第四十六条(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超过 5,000 万元;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四十七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第四十七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超过 5,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第四十八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第四十八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超过 1,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在经全体独立董
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过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
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例不得低于 10%。
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在上述期间不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
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 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超过 1,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第一百二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如下: 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联交易事项。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
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
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事项。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
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
配利润。 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 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度进行分配。在预计本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的发展前景,且本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
的情形下,本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 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
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条件: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利润的比例平均不低于 25%。当年未分配的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在预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计本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本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本公司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中,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露。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 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明。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由,并披露。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 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十四)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 不进行利润分配: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为非标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排;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十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议通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增加、删除
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条款序号及条款中引用的其他条款的序号也将
相应调整。
三、相关授权事项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