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利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40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8.3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97,89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6,348,746.54 元(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1,549,253.46 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出具 中汇会验[2024]844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调整前 调整后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金 玩具日用品类产品精 17,574.99 17,574.99 9,097.14 密注塑件扩产项目 宁波利安科技 汽车配件类产品精密 14,095.49 14,095.49 1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注塑件扩产项目 滨海项目 医疗器械类产品精密 6,989.73 6,989.73 3,000.00 注塑件扩产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721.23 5,721.23 3,000.00 宁波利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9,671.38 9,671.38 8,057.79 消费电子注塑 件扩产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64,052.82 64,052.82 33,154.93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根据 项目进展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8880 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 止, 公司 以 自筹 资金 预 先投 入募 集 资金 投资 项 目的 实际 投 资金 额 为 12,367.57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10,084.9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 项目投资 自筹资金预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 本次拟置换金额 总额 先投入金额 资金 玩具日用品类产 品精密注塑件扩 17,574.99 9,097.14 2,896.73 2,896.73 宁波利安 产项目 科技股份 汽车配件类产品 有限公司 精密注塑件扩产 14,095.49 10,000.00 4,145.02 4,145.02 滨海项目 项目 医疗器械类产品 6,989.73 3,000.00 724.18 - 精密注塑件扩产 调整后 项目投资 自筹资金预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 本次拟置换金额 总额 先投入金额 资金 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 5,721.23 3,000.00 1,558.40 - 目 宁波利安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9,671.38 8,057.79 3,043.24 3,043.24 消费电子 注塑件扩 产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 - - 合计 64,052.82 33,154.93 12,367.57 10,084.99 医疗器械类产品精密注塑件扩产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后拟投 资额均为 3,000 万元,由于该金额仅用于相关项目中的设备投资,故对于自筹资金实际 投入基建金额未予置换。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634.87 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鉴证 报告》,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427.02 万元 (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427.02 万元(不 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序 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不含税) 1 承销保荐费 150.00 150.00 2 审计验资费 160.38 160.38 3 律师费 113.21 113.21 4 信息披露费 - -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3.43 3.43 合计 427.02 427.02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 之前,可以先由公司适当自筹资金安排项目的进度,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期投入 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 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10,512.01 万元。其中,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0,084.99 万元,置换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427.02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 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 10,084.99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使用 427.02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没有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金额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鉴证,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相关内容及审批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利安科技管理层编 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 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 映了利安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云翔 彭成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