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4-082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27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号公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股 份89,707,70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3,543,500股,下同)后的股份总数的25.08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86,917,65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24.305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790,052股,占公司 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7802%。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94人,代表股份2,970,052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83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 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05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790,05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 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7802%。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陈峰先生、钟锡君先生、任纪纲先生、单洪亮先生、刘 旭东先生、胡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 1.01 选举陈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表决情况:同意88,070,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666%。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 选举钟锡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0,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2,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656%。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 选举任纪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0,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2,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658%。表决结果为当选。 1.04 选举单洪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0,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4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2,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657%。表决结果为当选。 1.05 选举刘旭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0,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2,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656%。表决结果为当选。 1.06 选举胡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2,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655%。表决结果为当选。 3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吴韬先生、方咏梅女士、黄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1 选举吴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5,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8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7,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41%。表决结果为当选。 2.02 选举方咏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5,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8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7,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43%。表决结果为当选。 2.03 选举黄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5,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8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7,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38%。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董辉先生、沈亮明先生、俞科君先生、倪佰泉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监事李周旭先生, 张友生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01 选举董辉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4,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91% 。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6,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05%。表决结果为当选。 3.02 选举沈亮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4,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6,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02%。表决结果为当选。 3.03 选举俞科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1,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3.04 选举倪佰泉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8,07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17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411,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6697%;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1%;弃权3,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3,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44%;反对2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弃权3,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宏、李若澜 5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