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23129 债券简称:锦鸡转债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0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卫国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4 人 , 代 表 股 份 148,273,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8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5,505,27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3% 。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119,597,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1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 5,504,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2%。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675,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1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4.出席或列席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黎雪琪、唐萌慧。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272,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04,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91%%;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272,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04,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91%;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272,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272,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272,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272,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系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60,152,376 股, 对本议案已经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48,272,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2024 年度)> 的议案》 关联股东系赵卫国、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肖卫兵、戴继群、泰兴市至远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兴市至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 玉生、季兴兰,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80,019,826 股,对本议案已经回避表 决。 表决情况:同意 34,179,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2%;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272,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0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黎雪琪、唐萌慧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