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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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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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林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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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南环路 2930 号公司 12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
统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 份 74,353,068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8.398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784,19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56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8,870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3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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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泰林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6,846,7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持有“泰林转债”的股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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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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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351,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
反对:1,6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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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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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曹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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