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2月)2024-12-23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

录和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拥有能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会计师团队,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


                                            1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

货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

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

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

  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

  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

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

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

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

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

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

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


                                          3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

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

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二)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三)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

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

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

息数据处理活动。


                                          4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包括说明审计委员

会在选聘、监督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为评价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如适用)等进

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一)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

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5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

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可以按审计业务相关协议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能按期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6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