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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华生物: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30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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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康华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7)。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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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海山

路 1 号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

007),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209,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55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006,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03,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87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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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206,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19%;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2,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118%;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88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须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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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9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7774%;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22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160%;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8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9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7774%;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22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160%;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8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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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9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7774%;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22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160%;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8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04《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9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7774%;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22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160%;反对 516,05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8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19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53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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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6,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491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508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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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刘志广



                                             经办律师:
                                                             刘志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