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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锋尚文化”)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
构”)担任锋尚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锋尚文化上市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关峰、赵鑫
项目联系人:                  关峰
联系电话:                    010-8515646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60
注册资本:                   13,716.7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 号 1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 号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沙晓岚
实际控制人:                 沙晓岚
联系人:                     李勇
联系电话:                   010-563165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4 年 3 月 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
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锋尚文化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
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锋尚文化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
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
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锋尚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锋尚文化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督导锋尚文化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
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锋尚文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
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创意制
作及综合应用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延期。

    公司对创意制作及综合应用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延
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用途,未改
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 28,810.00
万元人民币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慎
核查,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8,81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
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锋尚文化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
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
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锋尚文化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
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锋尚文化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
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锋尚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 141,487.60
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锋尚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