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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4-02-27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
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80 元/股(含),以拟回购
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为 739,645 股至 1,479,29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0.51%至 1.0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及《关于首
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回
购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
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
司股份数量 2,739,0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9%,最高成交价为 20.08 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 16.66 元/股,成交总金额 49,998,352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
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方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实施期限
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
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
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符合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
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至本次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以截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股本为基数,假设本次回购股份 2,739,026 股
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如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7,047,799     46.31      69,786,825     48.2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7,742,523       53.69     75,003,497      51.80

 三、总股本                 144,790,322    100.00%     144,790,322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
等均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
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
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
序予以注销。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