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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康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4-19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49 号)、《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50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 年至 2023 年 9 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
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
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 年公司
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
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 年至 2023 年 9 月,你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
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控、提升
财务核算水平、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卢卫芳、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婷、
财务总监王静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
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
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
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
书面报告。公司已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积极整改,截至 2023 年 12 月,相关方
已经归还了全部占用的资金,并于 2024 年 3 月支付了全部资金占用利息。募集
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已经整改完毕。公司自 2023 年四季度起对销售业务收入
确认进行了积极整改,引入规模较大的物流公司,确保取得客户签收确认单。公
司已督促相关方注销了个人银行卡。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资金管控、提升财务核算水平、
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