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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7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3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定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00

    2、 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

7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光荣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9,793,7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9,344,400 股的 52.0540%。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8,1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402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1,623,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3,504,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88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 1,623,74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512%。

   (3)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 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59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34%;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1.576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98,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34%;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1.576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关联人周光荣、周广华、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

项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768,1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25,600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1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9,1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6%;25,600

股 反 对 ,占 出席本 次 会 议的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3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

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683,6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2%;110,1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94,6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85%;

110,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41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9,683,6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2%;110,1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94,641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85%;

110,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41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陆彤彤 王文涛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