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0-25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
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
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
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
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
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
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
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
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
划的实施情况。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章程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
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
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
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
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
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股票,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该等违规人员应当主动将其所得收益交回本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
收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益的,董事会应当免除
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买卖股票的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持股变动,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