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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牛信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04-12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
的需要确定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
般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第十条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
期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
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
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
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时应以每 10 股表述
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
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
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
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前发生股
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六条 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务融资
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
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
性。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
款。
    第十八条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应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
报规划周期。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结合
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
议和预案。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
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总额和比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
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预案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年度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三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交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
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
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
上董事表决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
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
项加以提示。
    第三十六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
容:
    (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
额及其来源;
    (二)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
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及其合理性。以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
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
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股东前三个月的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减
持计划的承诺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二)方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明确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
益率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影响,说明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每
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方案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其
不确定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修改、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