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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牛信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4-12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
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
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公司关联
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
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
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
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
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
联交易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
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
率。
    (二)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且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但不超过3000万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或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取得独立董
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
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
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其他股
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
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
终局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
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
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
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出”含本数;“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