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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传动: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7-03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银川威力传动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银川威
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