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7-26
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公告编号:2024-043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鹭意”)
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董事
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担保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签署编号为 83100520240000546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农
行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签署编号为 383271253SME2024 保 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中行
合同”)。
农行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06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4 月 18
日止期间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鹭意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
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
过等值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
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中行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2025 年 6 月 4 日
止期间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鹭意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
等值人民币 30,0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
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
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
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本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无需再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2416R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厦门市莲花新村龙山工业区
5、法定代表人:陈劲松
6、注册资本:2446.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2 年 07 月 03 日
8、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开发聚酯长丝母粒和各种纤维母粒、各种彩色
塑料母粒;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9、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100%股权。
10、厦门鹭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厦门鹭意最近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
科目
计) 计)
总资产 199,846,159.50 203,389,457.06
总负债 15,637,977.55 8,699,378.20
净资产 184,208,181.95 194,690,078.86
科目 2023 年 1 -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 -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66,082,093.32 84,441,856.03
利润总额 59,329,880.65 13,626,138.23
净利润 43,743,287.39 10,085,657.11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农行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2、保证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
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中行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
2、保证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
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
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
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以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
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4%。除
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3100520240000546)。
2、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83271253SME2024
保 01)。
特此公告。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