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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2024-09-25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研奥股份
股票代码:300923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 115 号综合楼 301 室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 115 号综合楼 301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长春研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 115 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 115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
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
人在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奥股份”或“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研奥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
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研奥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人投资        指
                                        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指       长春研奥集团有限公司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一)》

                                        指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合伙)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中登公司                       指
                                        分公司

万元/元                        指       人民币万元/元

注:本报告书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截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

78,600,000 股,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为 500,000 股,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为 78,100,000 股。本报告书任何

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公司名称            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 115 号综合楼 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彪
注册资本            3729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6MA0Y3P7N5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金银投资信息咨询),
                    利用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投资(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
                    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以上经营项
经营范围
                    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
                    择经营)
经营期限            2015-12-29 至 2035-12-28
合伙人              同人投资共有 30 名合伙人
通讯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 115 号综合楼 301 室

       同人投资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分红和分担亏损比例
  1              李彪                     480                14.55%
  2              李波                     210                6.36%
  3              郝明亮                   180                5.45%
  4              裴巍                     150                4.55%
  5              许东春                   150                4.55%
  6              闫兆金                   150                4.55%
  7              石娜                     330                10.00%
  8              殷凤伟                   120                3.64%

                                      5
  9           杜继远                  120              3.64%
 10            孙岩                   120              3.64%
 11           高孟先                  90               2.73%
 12           宋悦涛                  90               2.73%
 13            张卓                   90               2.73%
 14            张旭                   60               1.82%
 15           毛洪颖                  60               1.82%
 16            陈胤                   60               1.82%
 17           潘海艳                  60               1.82%
 18            夏雨                   60               1.82%
 19           赵健成                  60               1.82%
 20           颜士超                  60               1.82%
 21           朴东亮                  60               1.82%
 22           徐振昊                  60               1.82%
 23            薛冲                   60               1.82%
 24           于海涛                  60               1.82%
 25           张宝泉                 364.5             4.55%
 26           马青峰                 291.6             3.64%
 27            王莹                  72.9              0.91%
 28           罗显能                  30               0.91%
 29           周达鑫                  15               0.45%
 30           孙化彬                  15               0.45%
               合计                  3729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长春研奥集团有
限公司
名称                   长春研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李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0736339099

                                 6
注册资本                8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2013年09月26日至2033年09月25日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经营范围
                        健身休闲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李彪持股70%,李善群持股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公司任职
                                              其他国家或       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在其他公司
                                                             兼职情况
                                                           研奥股份董
                                                           事长;长春研
李彪    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长春       无       奥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研奥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
需求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入认可公司
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
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平签订了《股份转
         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5.50元/股的价格向王平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10,000.00股股份,
         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股份后总股本的6.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占剔除公                                占剔除公
股东      股份                     司回购专                                司回购专
名称      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持股数量(股) 用账户股                 持股数量(股) 用账户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份后总股                                份后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
                     5,500,000.00     7.04%        7.00%     790,000.00     1.01%    1.01%
同人   份
投资   其中:无限售
                     5,500,000.00     7.04%        7.00%     790,000.00     1.01%    1.01%
       条件股份
长春   合计持有股
                    36,180,000.00     46.33%       46.03%   36,180,000.00   46.33%   46.03%
研奥   份
集团
       其中:无限售
有限                36,180,000.00     46.33%       46.03%   36,180,000.00   46.33%   46.03%
       条件股份
公司
       合计持有股
                    41,680,000.00     53.37%       53.03%   36,970,000.00   47.34%   47.04%
       份
合计
       其中:无限售
                    41,680,000.00     53.37%       53.03%   36,970,000.00   47.34%   47.04%
       条件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甲方: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2.乙方:王平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数合计 4,710,000.00 股股
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股份后总股本的 6.0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协议转
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2)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基于双方在本
协议中分别做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
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利益(包括中国法律
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权
力和利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
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易过户完成之
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甲方因标的股份相应获得的衍生股份
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双方同意本协议
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总价款保持不变,转让的标的股份数
量和每股转让价格作相应调整。
    2.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按照本协议条款,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转让的价
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 17.84 元/股的 86.88%,具

                         10
体 价 格 为 15.50 元 / 股 ,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为 税 前 人 民 币
73,005,000.00 元(大写:柒仟叁佰万伍仟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双方签署协议并
公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
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3,005,000.00 元(大写:
叁佰万伍仟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7 个工作
日内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
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公司股份协议转
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
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35,000,000.00 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甲方收到乙
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7 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标的股
份过户手续;双方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收到中登公司就标的
股份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
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35,000,000.00 元
(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
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前,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
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的交割日),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
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11
   (4)除因证券监管、服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中登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
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
产生延迟外,双方应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
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
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
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3.股份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
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时,视为本
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4.违约责任
   (1)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外,双方均应履行协议
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应当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损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
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笔股份转让款项的,视
为乙方违约,乙方每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 0.05%的标准向
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直至本
协议终止或解除。



                         12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第 2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
任一项办理节点延期,每延期一日,甲方每日应按乙方已支
付金额的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协议生效、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有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乙方签
字捺印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
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协议终止后
双方应按如下约定处理: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
止;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构禁
止、限制、阻止本次协议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不予受理、出
具不予确认意见或延期办理达 10 个工作日。3)当本协议终
止后,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署的其他协议文本即无效力,
任何一方均应将另一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的所有文件尽快退
还给对方;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返还前期乙方支付的全部价款(不计息)。
    (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解除情形外,本协议于下
列情形发生时解除,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如下约定处理:1)
双方无合理理由延迟协助办理本协议第 2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
股份转让手续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乙方如未按照
协议约定如期支付每笔股份转让所涉价款,经甲方催告后 10

                         13
个工作日内仍未予以支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
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如有);3)因乙方涉及与标的公司相关的违法违规原因
造成证券监管、服务机构对本次交易不予受理、出具不予确
认意见或者延缓办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
权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如有);4)因甲方违法
违规原因造成证券监管、服务机构对本次交易不予受理、出
具不予确认意见或者延缓办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
占用费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自乙方付款之日起
至乙方收回全部款项止,按照 0.05%/日的费率计算)。
    (5)若在双方均未违反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
与义务的前提下,因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转让全部或部分标
的股份的事项未获批准;或虽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但因
监管或政策原因需要进行回转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
他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该情形
下,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已向其或向共管账户支付的全部价款
(不计息)。
    6.信息披露和保密
    (1)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如需),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
信息披露义务。



                         14
    (2)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相关文件
另有规定,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该方不
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
议约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本
协议其他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3)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协议转让事宜而向
其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
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
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4)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须履行该等保密义务。
    7.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
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认
可并同意选择本协议签署地(本协议签署地:吉林省长春市
绿园区)管辖法院进行起诉。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
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
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
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
他安排。

                           1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
有公司股份合计 36,9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04%,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47.34%,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平持有公司股份
4,7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9%,占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6.03%,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是王平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
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登公司
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16
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
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1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
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买卖研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
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规定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置于研奥股份董事会办公
室,供投资者查阅。




                          2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李彪


   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长春研奥集
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彪


   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名 研奥电气股份有                    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
                                上市公司所在地
称             限公司                            研路 1999 号
股票简称       研奥股份         股票代码         300923
           长春研奥同人投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荫
           资合伙企业(有限
务人名称                    住所、注册地   路 115 号综合楼 301 室
           合伙)

拥 有 权 益 的 增加□减少 
股 份 数 量 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化             生变化 □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同人投资的执行事务合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伙人为李彪先生;公司实际
上市公司第
                             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为李彪先生、李善群
一大股东
                                              女士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5,500,000.00 股
股份数量及
               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00%;占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
占上市公司
               账户中的股份)比例 7.04%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露义务人拥     变动后数量:790,000.00 股
有权益的股     变动后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1%;占总股本(剔除回购专
份数量及变     用账户中的股份)比例 1.01%%
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时间: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的股份变动     方式:协议转让
的时间及方
                                    23
式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是□否□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
于未来 12 个
               加或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   是□ 否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是  否□
动是否需取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经过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
得批准         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
               是□ 否 
批准



                                    24
(本页无正文,为《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李彪


    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25
(本页无正文,为《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长春研奥集
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彪


    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