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1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 2024
年 10 月 23 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
-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43,69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扣
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55.95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3,37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5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32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57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0%。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32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11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 1999 号
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5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9%;反对 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3%;弃权 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086%;反对 116,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553%;弃
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1%。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徐丽丽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