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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09-1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00 号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271 号 1 栋
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华骐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
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 14:30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271 号 1
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健先
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183,6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82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453,1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15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30,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6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450,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2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3,13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6%;反对 40,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弃
权 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王    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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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