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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4-10-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华骐环保本次新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创建“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
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共
同建立“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联
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
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公司将自《协议》生效起五年内,向联合
实验室提供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研究经费和设备采购经费(不含税)。联合实验
室主任由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曾杰教授担任,曾杰教授团队全面参与技
术研究工作。

    安徽工业大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与安徽工业大学
共建联合实验室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
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何义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均同意该议案,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

                                    1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安徽工业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408900H
    开办资金:61,684 万元人民币
    机构类型:事业单位
    负责人:魏先文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路 59 号
    安徽工业大学是科技部与安徽省政府联动支持高校、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
程”项目实施高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
型经验 50 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安徽省地方
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具有海外招收留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以及
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54 个,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
业建设点 20 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 13 门;国家级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
业 6 个,省级特色(品牌)、综合改革试点、振兴计划专业 47 个;15 个专业通
过了教育部和住建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位居省属高校首位、全国高校
第 54 位。材料科学、工程学、化学 3 个学科持续保持全球 ESI 排名前 1%,其
中,工程学进入全球前 2.4‰、材料科学进入全球前 3.4‰、化学进入全球前 5‰;
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化学入选安徽省高峰学科,纳米科学与工程、材料
与化工、资源与环境、电子信息获批省级高峰培育学科;5 个学科在新一轮学科
评估中提档进位;学校在 2023 年中国内地高校 ESI 排名第 198 位。现有省部级
以上科研平台 33 个,“特殊服役环境的智能装备制造”平台获批科技部国际科技
合作基地。获批成立 ISO-TC107/SC9PVD(物理气相沉积涂层)国际标准分委会。
    安徽工业大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公司关联方。
    经核查,安徽工业大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拟共同创建联合实验室,开展“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
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
                                    2
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创建联合实验室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遵
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工业大学
    (二)合作内容与形式
    1、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将整合优势,展开创新融合和跨界战略合作。联合实验室将开展“水
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相关的基础研究,
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2、组织结构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委员会由
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3 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乙方出任,管理委员会章程另行
制定。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曾杰教授担任,全面负责实
验室管理,甲乙双方各推荐副主任 1 名。
    联合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双方共同安排。
    3、联合实验室主体
    联合实验室位于安徽工业大学,乙方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主体为化学与化
工学院。该联合实验室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联合实验室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的相关民事活动以乙方名义进行,但在联合实验室进行
相关民事活动之前,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联合实验室的民
事活动,联合实验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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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同意自协议生效起,五年内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研究
经费和设备采购经费(不含税),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其
中,甲方在第一个协议年度支付乙方经费 100 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 12
个自然月届满之日止为一个协议年度),经费支付至乙方账户,当年未使用完的
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剩余经费按照科研进展由甲乙双方协商按年度拨付。
    2、经费管理
    (1)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财务管理
规定。
    (2)甲方投入到联合实验室的经费由联合实验室单独立项管理。科研经费
按照研究子项目设立,根据管理委员会共同设定的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
    (3)联合实验室主任应将每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情况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
    1、权属
    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联合实验室运行过程
中,根据实际情况,在联合实验室所进行的科研活动和科研产出,原则上归联合
实验室所有;联合实验室科研人员所立项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申请的专利,与本项
目密切相关的,原则上以甲乙方单位为署名单位;经对方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
均有权对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进行修改和二次开发,各自独立修改或二次开发
形成新的成果,双方按照互利原则另行协商约定。
    2、许可与转让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许可或
转让给第三方。
    3、品牌保护
    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的明文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以广告、宣传或
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
    4、保密
    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以不低
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谨慎来妥善保管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师生发
表有关联合实验室项目的学术论文,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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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共建联合实验室,能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推进公司在氢能源领域的研发
及产业化进程,加快公司技术升级,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规
划,公司将借助安徽工业大学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
技术水平。本次交易事项约定公司投入的资金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安徽工业大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
为人民币 3 万元。

    八、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何义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均同意该议案,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骐环保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
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实现;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国元证券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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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杨凯强                刘依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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