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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屹通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5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7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7月25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4,978,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78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
74,92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2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4,47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422,5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5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6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本议案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7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6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本议案审议


                                   2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69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万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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