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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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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屹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
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5,088,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88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4,78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7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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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305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58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81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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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汪志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1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04 %。

     1.02《选举汪志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1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02 %。

     1.03《选举陈瑶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1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02   %。

     1.04《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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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 74,782,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1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02 %。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黄列群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0 %,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96 %。

     2.02《选举倪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95 %。

     2.03《选举周善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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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王立清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95    %。

     3.02《选举柴俊卫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782,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3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95             %。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6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59     %;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53 %;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0 %;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4141 % ; 弃 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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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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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朱   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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