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2024-06-0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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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611-00007 号
致: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信测标准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
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
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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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
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涉及的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
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
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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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关联监事郭名煌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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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七)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
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和数量。
由于 14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预留授予
日,授予 55 名激励对象 49.4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及本次授予。
(九)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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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4882 元/股。
(十)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按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5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87,286 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十一)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十二)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于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同意对 12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十四)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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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54,72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1882 元/股。
(十五)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按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4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5,828 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十六)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十七)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按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5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996,583 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十八)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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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取得现阶段
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
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二个
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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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1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9%。
根据公司说明,以 2021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9%,已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
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
为 A、B、C、D 四档。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8 0.6 0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52 名。其中,140 名考核结果为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10 名考核
结果为 B,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2 名考核结果为 C,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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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 6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1.解除限售数量:996,583 股。
2.解除限售人数:152 人。
3.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已获授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票 量占已获授限制
票数量 数量 性股票的百分比
1 吕杰中 董事长、总经理 357,425 107,227 30%
2 李生平 董事、副总经理 98,600 29,580 30%
3 袁奇 董事 246,500 73,950 30%
4 李国平 董事、副总经理 221,850 66,555 30%
5 肖国中 董事、副总经理 24,650 7,395 30%
副总经理、董事会
6 蔡大贵 73,950 22,185 30%
秘书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2,331,150 689,691 29.59%
及其他骨干人员(共 146 人)
合计 3,354,125 996,583 29.71%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数据请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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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尚须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手续。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在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
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须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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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承办律师:
施铭鸿
承办律师:
曾晓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