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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11-28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
值,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
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四)内部监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的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与或不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监事;
   (六)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该监事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报酬采取年薪制,所得税由公司代缴: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受津贴。
    (三)独立董事的津贴为 7.5 万元/年(税前)。
    (四)未在公司担任监事以外职务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不享受津贴。
    (五)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
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七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
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出席公司监事
会、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
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
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监
事的处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
亦同。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