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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而达: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05  

               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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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 206 号


致: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韩叙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
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
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 22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正华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5 人,代表股份 86,755,9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0,006,000 股)的比例为
72.293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86,461,53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047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 人,
代表股份 294,4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3%;(3)出席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41 人,代表股份
1,795,9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96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监事会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三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 通过了以

                                     4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6,519,719                         99.7277%

             反对            230,906                           0.2662%

             弃权             5,340                            0.0061%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6,519,719                         99.7277%

             反对            230,906                           0.2662%

             弃权             5,340                            0.0061%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林正华先生、陈丽钦女士、林正雄先生和方俊锋先生四人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林正华       86,461,584           99.6607%           1,501,584              83.6088%

陈丽钦       86,531,583           99.7414%           1,571,583              87.5063%

林正雄       86,461,582           99.6607%           1,501,582              83.6086%

方俊锋       86,461,581           99.6607%           1,501,581              83.6086%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

     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陈少华先生、雷根强先生和陈菡女士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
     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陈少华       86,461,590           99.6607%            1,501,590              83.6091%

雷根强       86,461,591           99.6607%            1,501,591              83.6091%

陈    菡     86,461,591           99.6607%            1,501,591              83.6091%



           (五)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因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
     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郭明泽先生、施相江先生两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姓   名       获得选举票(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郭明泽         86,461,608                          99.6607%

            施相江         86,461,608                          99.6607%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   浩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    韩   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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