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4-06-04
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金辐照 公告编号:2024-061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金辐照”)于近
日分别收到股东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鑫卫”)、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
刚”)出具的《关于减持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1.持有公司7,80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6%)的股东鑫卫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
9月2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60,000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0.55%)。
2.持有公司6,252,6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7%)的股东鑫刚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
9月2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80,000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0.45%)。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占 拟减持 拟减持数
拟减持
股东 持股数量 公司总 数量占所 占公司总
股东情况 数量
名称 (股) 股本比 持股本比 股本的比
(股)
例 例 例
共青城鑫卫
投资管理合
特定股东 7,802,000 2.96% 1,460,000 18.71% 0.55%
伙企业(有
限合伙)
总经理,
张冬波 1,106,667 0.42% 206,600 18.67% 0.08%
间接持股
副总经理,
汤清松 830,000 0.31% 155,000 18.67% 0.06%
其 间接持股
中 副总经理,
白永胜 415,000 0.16% 77,500 18.67% 0.03%
间接持股
副总经理,
于梅 830,000 0.31% 155,000 18.67% 0.06%
间接持股
共青城鑫刚
投资管理合
特定股东 6,252,676 2.37% 1,180,000 18.87% 0.45%
伙企业(有
限合伙)
董事长,
郑强国 1,106,667 0.42% 206,600 18.67% 0.08%
间接持股
其 副总经理,
陈强 415,001 0.16% 77,500 18.67% 0.03%
中 间接持股
董事会秘书,
杨先刚 415,001 0.16% 77,500 18.67% 0.03%
间接持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鑫卫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4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5%)。
5. 减持期间:自本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
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
期间除外)。
6.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二)鑫刚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1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45%)。
5.减持期间:自本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
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
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鑫卫承诺如下:
1.发行前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
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
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
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
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企业
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
制。
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
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
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
司/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
司/企业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2%。
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
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
定。
如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
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
(二)股东鑫刚承诺如下:
1.发行前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
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
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
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
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企业
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
制。
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
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
公司/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
司/企业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2%。
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
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
定。
如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
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
(三)通过股东鑫卫、鑫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
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
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
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
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
定要求。”
(四)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
前期已披露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鑫卫、鑫刚以及通过鑫卫、鑫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出售股份时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所作的股份限售及减持承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
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
促其合规减持,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中
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中
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