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3-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邮编:518034
42 & 41 & 31DE & 2401 & 2403 & 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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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104/FY/2024-111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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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
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 14:30 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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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9 人,
代表股份 39,757,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9,742,3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6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应当出席/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因工作安排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远程方
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三)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 股份
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5%。
(四)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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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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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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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宣芸龙
经办律师:
刘岩冰
202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