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3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 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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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9 人,代表股份 39,757,2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9,742,3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6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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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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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宣芸龙、刘岩冰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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