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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宇: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2024-05-1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ST恒宇
保荐代表人姓名:梅宇                        联系电话:010-59562426
保荐代表人姓名:司维                        联系电话:010-5956242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是
                                                      公司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8,176.94 万元,
                                                      净利润-16,741.33 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净利润为-17,589.70 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
                                                      下降 144.49%、605.52%及 657.72%。公司存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业绩亏损的情形,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是
                                                      公司产品的暂定价与审核价格之间的价差
                                                      调整所致。经检查,公司业绩亏损具备合理
                                                      性。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3 年 7 月 18 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法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无                     不适用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无                     不适用
作的情况
                                            公司 2023 年实现营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
                                            业 收 入 -8,176.94 万   管理层关注公司
                                            元,净利润-16,741.33    2023 年业绩 大幅下
                                            万元,扣除非经常损      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
                                            益 后 净 利 润 为 -     下滑的因素,并积极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17,589.70 万元,分别    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较 去 年 同 期 下 降       以改善,同时按照相
                                            144.49%、605.52%及      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
                                            657.72%,主要原因是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
                                            公司产品的暂定价与      机构也将对公司上述
                                            审核价格之间的价差      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
                                            调整所致。              督导。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0月2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是              不适用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
公告;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放弃履行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股东吴琉滨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是              不适用
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4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
公告;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3、淄博恒宇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是              不适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郭小冬、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周
芳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
者委托其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是              不适用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5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
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放弃履行承诺。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做出《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1)截止本承诺函
出具日,除恒宇信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恒宇信通
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任何商业
活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恒宇信通股份的相关期间
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在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
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任何与恒
宇信通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同、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恒宇信通及子公司存在竞争关           是              不适用
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其中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从而避免对恒
宇信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
竞争。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恒宇信通所有。
(3)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恒宇信
通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从
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
经济组织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发行人及
其下属子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
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条件。

                                                 6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5)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恒宇信通或其控股子公司
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6)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恒宇
信通的控股股东且不持有恒宇信通股份或恒宇信通终止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
股东吴琉滨、淄博恒宇、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郭小冬、
高健存、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张娜、周
芳出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
免、减少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一、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
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
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二、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是              不适用
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
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股东
利益的情况。
三、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
法占用恒宇信通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恒宇信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宇信通造成任
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恒宇信通、恒宇信通的其他股东或
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四、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与恒宇信通存在关联关
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
诺,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
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冬、
高健存、叶锋、靳宇鹏、张娜、周芳作出《稳定股价的承诺》,
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           是              不适用
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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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
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
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
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
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
件被再次触发。
(2)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
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
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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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
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
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
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
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
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
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8、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
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
郭小冬、高健存、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
张娜、周芳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如下:若
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是              不适用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
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
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
9、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
丹妮、王舒公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是              不适用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
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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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
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
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
妮、王舒公承诺:若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本人将按规定购
回已上市的股份。
10、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就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
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
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
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是              不适用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
需);
(4)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
(5)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
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11、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冬、高健存、
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张娜、周芳关于未
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
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
转让恒宇信通股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
                                                             是              不适用
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
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
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
宇信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
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
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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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
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12、发行人股东淄博恒宇作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
承诺:本企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企业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
规转让恒宇信通股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
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恒宇
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
                                                             是              不适用
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
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
明承诺未能屐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四、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五、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六、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
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13、发行人恒宇信通、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
滨、郭小东、高健存、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
鹏、张娜、周芳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具体措施
1、持续推进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不断加大研
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
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          是              不适用
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
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系综合考虑公司机载设备生产需求
基础上,新建装配、试验、检验、环境测试等设备。构建新
的生产基地,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提升
产品的性能,控制交付进度,进而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
求;“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
提升原创设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
性能和质量,满足用户更高、更新的要求,有利于开拓市场
并做大做强。“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将公司技术研发优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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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化成公司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补充流动资
金”,系对公司自身经营现金流的必要补充,旨在满足公司
经营规模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需求,将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
力。补充营运资金,将大大提高公司对订单的承接能力,为
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公司
将按照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合法合规地对募集
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将有效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
财务结构,在本次募资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
后,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及强化可持续发展能
力。
4、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
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以提升日常运行效率;与此同时,
公司还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全面有效的运营管理,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原则。
6、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
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
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出台的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
制度。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
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
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
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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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
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
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饶丹妮和王舒公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补充
作出以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14、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琉滨先生关于不减持的承
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自愿承诺自2023年9月20日起未来6个月内(2023年9月20日        是              不适用
至2024年3月19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15、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关于限售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自愿承诺延长锁定期6个月(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10月1
                                                           是              不适用
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
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
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16、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关于限售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秉
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
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自愿承诺,在原延长股份锁定承诺期
                                                           是              不适用
限到期后再延期一年(自2024年10月1日延期至2025年10月
1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
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
股份,亦遵守上述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7、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琉滨先生关于不减持的承
诺:
2023年9月20日自愿承诺未来6个月内(自2023年9月20日至
2024年3月19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
秉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         是              不适用
场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在不减持承诺到期后,再次承诺,
自2024年3月19日起未来1年内(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3
月19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
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
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18、股东淄博恒宇关于限售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秉         是              不适用
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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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自愿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再延期
一年(自2024年4月2日延期至2025年4月2日),不以任何方
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
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自
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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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无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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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 宇            司 维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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